关于向许洪臣送达《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的公告

许洪臣:

本机关于2026416日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鸡冠政202610号),就你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决定不予赔偿,并对代为保管的物品依法予以返还。

因你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你自送达之日起,尽快与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政府对接,办理代为保管物品的领取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鸡冠政函〔2026〕10号)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政府

202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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