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年来,随着鸡冠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出现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损坏房屋结构、乱搭乱建、随意堆放装修材料和装修废弃物等影响建筑结构和安全的行为,且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管理秩序,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房屋基础,以及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2.削弱房屋构件承载力;
3.违法建设地下室、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4. 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或者影响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修缮;
5.将没有防水设计和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6.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7.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8.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安全的行为。
(二)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其中第1项、第2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3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4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四)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五)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规定中(二)、(三)、(四)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六)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七)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八)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二、交付建筑工程图纸及相关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应将
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设备施工图等相关资料交付物业服务企业一份,以便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和查验。
三、健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告知及申报登记管理制度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填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备案登记表》(附件1),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须知》(附件2)。装修人办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备案登记手续后,物业服务企业应与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附件3)。装修人在施工前,应当告知邻里,需在入户门处张贴《装修告知书》(附件4)。
未经申报登记的,装修人不得擅自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擅自进行装修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进行制止。
四、监督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的噪音控制、扬尘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处置等工作,不得进行影响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装饰装修活动;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内容,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并将监督检查记录存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设置建筑垃圾固定存放点,对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实施统一管理,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堆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委托并监督管理具有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第三方对建筑垃圾统一清运,清运建筑垃圾时,要填写建筑垃圾清运备案表(附件5),并按指定地点转运倾倒,清运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清洗等措施,不得散落、泄露或者车轮带泥运行污染道路。
五、强化装饰装修投诉举报机制
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住宅室内违规装饰装修投诉受理机制,落实装饰装修管理责任制,公示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业主有关投诉,妥善解决因违规装饰装修产生的纠纷。
六、实行联管机制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制止,并督促其改正;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鸡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4日
附件: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备案登记表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须知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4.装修告知书
5.建筑垃圾清运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