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冠城管罚决送达〔2025〕第021001号
当事人: 高树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鸡西市鸡冠区红星乡鸡兴村砖木房屋(建筑面积235.29平方米)、钢棚房屋(建筑面积318.82平方米)的违法行为属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期自行拆除擅自建设的鸡西市鸡冠区红星乡鸡兴村砖木房屋(建筑面积235.29平方米)、钢棚房屋(建筑面积318.82平方米),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依规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鸡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鸡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鸡西市鸡冠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5年3月18日
联系人:张国辉 吴俊辰 联系电话:17758802320 0467-2186122
联系地址:鸡西市鸡冠区东风路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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