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冠城管罚先告送达〔2025〕第021001号
当事人: 高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鸡西市鸡冠区红军路办事处新生委砖木房屋(建筑面积159平方米)的违法行为属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期自行拆除擅自建设的鸡西市鸡冠区红军路办事处新生委砖木房屋(建筑面积159平方米),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依规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鸡西市鸡冠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5年3月5日
联系人:张国辉 吴俊辰 联系电话:17758802320 0467-2186122
联系地址:鸡西市鸡冠区东风路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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