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2025年春节暨亚冬会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城市环境,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切实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安全隐患,做好第九届亚冬会期间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春节期间1月22 日2月14鸡冠区建成区规范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1月22日(腊月二十三)17时至1月23日(腊月二十四)凌晨1时;

(二)1月28(除夕)1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三)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6时至23时;

(四)2月12日(正月十五)6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及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

(二)鸡冠区空气质量国控点位监测站鸡西市第一中学、鸡西市生态环境局、鸡西市市政设施管理处、鸡西市鸡冠区鑫鑫欧美日汽车维修中心)周边1公里范围内;

(三)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主次干道、铁路线路安全

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及其周边50米范

围内;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国家机关驻地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

()影剧院、体育馆、封闭公园、步行街区、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等人流密集场所;

()房顶、阳台、窗口、楼梯、走廊等处空间

三、相关要求

(一)禁止燃放摔炮、砸炮、土火箭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以及孔明灯;

(二)禁止购买无证销售和流动摊贩销售烟花爆竹;

(三)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等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

爆竹;

(五)禁止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决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消防大队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购买烟花爆竹时,请到合法经营点购买。鼓励群众通过“110报警电话”对全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鸡冠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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