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放牧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巩固“清四乱”成果,有效保护全区河流、湖泊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各级党委政府的河湖“清四乱”的部署要求,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作物和放牧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禁止范围:根据辖区内河道实际情况,禁种范围包括河流、排干、行洪区、滞洪区的管理范围内。

禁止要求:管理范围内种植影响行洪的高作物(如:玉米、高粱等作物和非防浪林等树木)放牧活动。如发现种植高作物树木从事放牧活动将依法予以清除和驱离生产者所受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现正值农业备春耕生产初期,请两乡人民政府、林草局按照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对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各级河湖长应加大河道巡查力度,对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作物和放牧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作物和放牧的违法行为积极举报。

举报电话:0467-2651876

特此通告。

                      鸡冠区河长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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