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我市引荐更多高端高质高效的产业项目,结合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引荐人是指除国家公务员以外的社会自然人(公务员按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励),每个项目只认定唯一引荐人。
第三条 投资项目是指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实际利用省外资金项目(依据省统计局数据)、固定资产投资50万(美元)及以上的直接利用境外资金项目(依据商务部数据),投资石墨精深加工、精细化工、现代煤化工、绿色食品加工、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其他加工业和总部经济项目(含区域总部),不含资源换产业项目。
第四条 奖励标准
引荐的项目投产并对地方经济产生贡献后,对引荐人按项目年度内对地方经济贡献按比例连续三年奖励。
(一)引荐项目奖励
第一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2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25%给予奖励;第三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二)现有企业招引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奖励
第一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25%给予奖励;第二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3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35%给予奖励。
(三)引荐人奖励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次年兑现上一年奖励资金,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兑现程序
(一)备案
引荐人获取项目有效信息并协助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对接洽谈后,在项目正式签约前到项目承载地招商引资部门确认,并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登记表》。
(二)申报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投产并对地方经济产生贡献后,向项目承载地招商引资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并填报《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资金申请表》。
(三)审核
项目承载地政府对申报材料及税务征收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盖章后报市商务局(投促局)、市财政局,进行奖励资格认定,并出具《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资金联合认定表》,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引荐人已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七条 奖励资金在省对我市招商引资激励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补充(按市、区财税比例)。
第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政策适用于市辖区招商引资,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投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登记表》
2.《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资金申请表》
3.《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资金联合认定表》
附件1
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登记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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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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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人所在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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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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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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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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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荐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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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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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洽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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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同拟签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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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载地政府 负责人签字(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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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资金申请表
年 月 日
一、引荐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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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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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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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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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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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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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荐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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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资过程文字说明(三方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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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承载地政府和项目投资人出具的引荐人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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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新设企业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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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商引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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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资金到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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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项目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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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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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载地政府意见 |
(公章) |
附件3
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资金联合认定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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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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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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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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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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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引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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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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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报项目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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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本年度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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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本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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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策计算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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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意见 |
(公章) |
商务(投促)部门意见 |
(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