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19年3月25日)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产业项目投资,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设置

    设立鸡西市扶持产业项目发展引导资金(投资奖励资金、财政贡献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新建产业项目扶持。

二、扶持对象

现代煤化工、石墨新材料、绿色食品加工、生物制药及其它加工业、旅游设施、现代服务业和“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经济项目。

单一的资源开采、洗选等初加工项目,单一的养殖业、库房仓储、房地产开发等财政贡献不可持续项目,不在此扶持范围。

三、扶持方式

(一)投资奖励政策

新增用地项目,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额度和建设期限,完成投资并正式投产、运营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含各级政府投入)兑现投资奖励政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进度分两次兑现)

1、现代煤化工、石墨新材料、绿色食品深加工、生物制药、旅游设施等重点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的,按投资额的7%给予奖励;1亿元至5亿元(不含)的,按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5亿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9%给予奖励。

2、现代服务业中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5亿元(不含)的,按投资额的7%给予奖励;5亿元至10亿元(不含)的,按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10亿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9%给予奖励。

3、其他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对未新增用地的盘活资产项目(含改扩建项目)、未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协议约定或报备的建设期限,完成投资并正式投产、运营后,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相应的投资奖励政策。

(二)财政贡献奖励政策

1、新上产业项目。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额度和建设期限,完成投资并正式投产、运营后,五年内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给予奖励。

2、“四新”经济项目。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额度和建设期限,完成投资并正式投产、运营后,给予连续五年财政贡献奖励。前三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给予奖励。

3、总部经济项目。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的地区总部及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从正式运营之日起,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50%给予奖励;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60%给予奖励;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70%给予奖励。

4、盘活资产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新上产业项目财政贡献奖励政策执行。

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相应的财政贡献奖励政策。

对投资2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研究奖励扶持政策。

政策的认定、兑现执行相关认定兑现办法。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的在建项目,继续执行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县(市)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政策由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